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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品牌合作合同模板

时间: 春秀2 品牌转让合同

不管是对于任何产品的销售,只要是双方或多方合作,都需要签署合作协议书。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珠宝品牌合作合同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珠宝品牌合作合同1

甲方(供方):

合同编号:

乙方(需方):

签订地点:深圳依据双方协议.

今乙方向甲方采购以下产品:

一)检验依据:供方根据需方所定产品之规格按行业标准生产,并提供质检报告及合格证

(自乙方验收之日起)。

二)验收期限:收货方收到货后,若十五日内无异议视为供方的货物符合订单要求。

三)交货地点和方式:货送到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四)乙方于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乙双方就货物之质量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就存在质量瑕疵的货物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就货物之质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争议、纠纷,双

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珠宝品牌合作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项目:

1、工程名称

国家高速公路网包(头)至茂(名)线陕西境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标段路面工程所需的沥青材料供货。

2、工程的具体位置: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境内,路段起自旬阳小河(k138+593),接在建的柞水至小河段高速公路,经桐木、茨沟、松坝、止于安康尹家营(k197+150)。

3、供应沥青材料要求

用量以乙方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按工程实际计划编制的沥青用量和正式使用通知书为准。品牌与质量以乙方与招标单位确定的材料品质为准。

二、合作方式

(一)甲方

1。提供完成合作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具体款项待乙方中标后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详细资金运作流程协议为准)

2。甲方负责将乙方购买的沥青从交货地铁路站运送到客户指定场地的公路地点。

(二)乙方

1、负责标书的编制、投标;

2、负责中标后外贸业务及报关、质检、铁路运输等相关事宜,以确保资源,为客户提供保质、保量、及时合格的服务。

(三)相关说明

乙方负责国际购销合同的实际操作,甲方对于国际购销合同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如出现不能按时按期交货或者是由于沥青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作期限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作项目材料供应期结束止。根据路面进度需要供应的具体供货期确定实际的供货期。

2、合作期限为年,即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以上方式可以选择确定合作期限)

四、合作项目管理机构

(一)部门名称、设置及人员

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乙方公司的办公地内设立小康工程项目组,场地由乙方提供,对双方合作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财务管理。小康工程项目组由甲乙双方各指派人共同组成,部门负责人由甲方担任。

甲方的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的联系人及电话:

(二)部门职责

1、在乙方设立一个专门共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本项目合作的财务往来。凡是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过本账户并接受本共管部门的监督。

2、对本项目的财务往来进行严格审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章认可才能作为财务往来凭证。

3、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项目的专项资金用于合作项目无关的任何用途。

4、监督乙方在运营过程当中,严格按照标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结算款项并将款项在结算日后的3日内转入共管账户。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乙方投标时提供三百——万元的保证金,于__年__月__日以现金/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

2、保证将沥青从交货地铁路站运送到客户指定场地的公路地点的运输。

(二)乙方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安排招标活动。中标后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2、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购买货物,并办理外贸业务及其所有的相关事宜;

3、为甲方提供的资金投入提供有效的担保,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的担保包括:

4、乙方中标后,使用每一笔资金以前,必须提前4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资金使用计划书,以便甲方准备;

5、关于投标的报价和物资的采购价格,乙方均应向甲方通报,双方协商;

6、中标后,乙方在运营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标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及时结算款项并将款型转入共管账户;

7、保障资金的正常回收,如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款,引起的资金周转问题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六、合作利润的分配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项目工程完成以后,对项目毛利润的分配,甲方占80%,以方那个占20%。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发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质量保证金的分担,甲方占2%,乙方占0。5%。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万元;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3、因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乙方对外无法开立信用证、缴纳关税及增值税时,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对外开立信用证及其他情况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互谅互让。协商不成的,提交法院解决。

九、合同解除及终止

1、因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动乱、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解除协议,后续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因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原合作方式。协商期间,合同可中止执行。

3、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结算款的回收,在合同约定的回收期间以内,共管帐户内如果没有该笔款项入账,甲方有权中止该合同的履行,并由乙方承担中止期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其它问题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约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共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

珠宝品牌合作合同3

合同编号:201305378 合同签订地:江西省南昌市长运公司

甲 方:万菊江

登 记 注 册 地:江西省南昌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02023589

法 定 代 表 人:万菊江

邮 政 编 码:330000

电 话:0791-86255985

传 真:0791-86255985

乙 方:戈街仂

登 记 注 册 地: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

营业执照注册号:361127600099209

法 定 代 表 人:戈街仂

邮 政 编 码:335100

电 话:0793-3271554

传 真:0793-3271554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乙双方就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的“金大福珠宝”县级代理一事,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合法的独立运营的公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

2、乙方在所代理的地区拥有良好的地政关系和高效独立的运营团队。

3、拥有独立、充足的项目资金,同时对珠宝行业有着浓厚的兴趣。

4、乙方在所代理区域的县级城市,拥有使用面积大于100平米的珠宝饰品展厅,作为独立运作“金大福”项目之用。

二、代理地域及地址

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获取“金大福珠宝” 江西省及南昌市的余干县代理经销权,自愿接受甲方经营理念,认同并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

2、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西省南昌市开办“金大福珠宝”产品县级代理店。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以该区域“金大福珠宝”产品代理的形式授权地址经营甲方的金大福品牌珠宝系列产品,经营方式为批发。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加盟条件,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一切经营行为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考虑。甲方保有对乙方提出经营方向性意见并监督执行的权利。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的授权证书,以及乙方认为对乙方经营有用的相关证书、牌匾的复件。

(4).甲方在合同期内,应保证乙方的经营权益。必须按照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及与乙方的区域保护约定限额加盟,(即:县级代理商该区域只此一家,不再发展其他代理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的客户直接联系甲方并成功加盟的也视同乙方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可以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金大福代理店内的所有产品只能销售给金大福加盟商,非金大福加盟商不能在金大福代理店内购买任何产品。

(2).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必须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店一签,并由甲方向加盟商提供授权书。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者签订金大福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对金大福商标进行使用及处臵。

(3).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在加盟合同签约前按每店每年付给甲方品牌使用费贰万元(此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01日,在此之后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乙方所经营的珠宝首饰产品必须要在甲方认可的生产厂家(公司)进货,并保证所有产品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5).乙方可要求江西省余干县区域内的加盟商在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代理店内购货,具体购货指标由乙方与加盟商自行约定后报给甲方,由甲方把具体的购货指标写进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中。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对其所发展的加盟商及在加盟店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对消费者的投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代理区域内加盟商店铺所销售产品,必须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标签统一制作并打印标签。打印标签费用按以下标准由乙方统一收取:

黄金首饰每克按国际行情另加工费计算。

以上所收取款项由甲、乙双方按各占50%分成,每月1日对帐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

(8).加盟商所经营的“金大福”店铺,必须由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设计及装修,具体由乙方或加盟商与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联糸。

(9) 加盟商所用的包装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首饰盒、手提袋、质量保证单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样品,乙方统一制作后配送给加盟商使用,并收取合理费用,单价需报甲方备案。

3、双方约定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给乙方在授权地址内使用甲方所拥有的“金大福”商标、标识、外观设计、VI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在授权地址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知识产权产品。乙方以金大福商标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单、名片等)广告宣传用品需报甲方批准,并把样品报送甲方备案。

(2). 金大福商标:是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编号为 ,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 ,其商标标识分别为: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 授权经营范围:钻石镶嵌、红蓝宝石镶嵌、翡翠A货、黄金、铂金、

8K金、钯金等饰品的批发。乙方不得销售授权经营范围之外的商品。

(4).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以独立开办公司经营“金大福珠宝”相关产品并获得该区域代理权的形式经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保关系,独自承担经营中的债权债务。

(5).在经营中,乙方及其加盟商如需要开展相关活动,涉及甲方人力、物力的,甲方积极配合,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或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商需要使用电脑销售软件的,必需由甲方提供,并收取费用。

四、合同解除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本合同予以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1).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该在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对甲方以及其他关系者的债权债务问题.

(2).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或因消费者投诉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

(3).末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特许经营权发放或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4).乙方或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

(5).乙方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者股权及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催促履行或要求改正后,乙方未及时履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金大福的商标、徽记以及合同相关的行使权利。

五、违约责任

1、如因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战争而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无债权债务问题的前提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 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被政府部门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消费者投诉而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为处理上述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合同相关内容和加盟价格体系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后也应该严守保密义务。如有泄密,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甲乙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均确认往来传真件的效力。

七.诉讼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双方一致同意受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合同的终止与延续

合同执行期为 3年,从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01日止,如需续签合同须在合同到期的前三个月内告知甲方,若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则视为合同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形式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菊江

委托代理人:

确 认签 署:

时间:20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 戈街仂

法定代表人:戈街仂

确认签署:江__南__时间: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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